帮信犯罪活动中的刷脸行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清楚认识到他人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事实前提之下,仍然自愿为其提供涉及人脸识别验证等方面的协助服务。
在此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行中,此种刷脸行为有可能使犯罪分子更为便捷地实施各类网络犯罪活动,如非法资金流动、欺诈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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