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触犯帮信罪(手机附属卡信息网络传销诈骗)的法律风险。
帮信罪,是一种特定的刑法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抑或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的违法行为。
即若刷脸行为在当事人已知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境之下发生,并且在此过程中,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相关帮助且满足了情节严重的判定条件;
那么,这种情况才有可能引发帮信罪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刷脸行为是在受骗、毫不知情或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视为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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