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退出是以竞业禁止为前提的。《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发包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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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业禁止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避免劳动者在再就业时无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股东退出是否属于竞业禁止?如果股东认为自己参与了公司的核心秘密,掌握了公司的核心秘密,可以在退股时要求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想退股的股东想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股东不愿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应积极寻求公司律师的帮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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