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二)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失业人员需在几天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移居境外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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