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薄,被继承人已注销户口和身份证的,需要当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在单位没有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4、亲属关系中涉及夫妻关系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夫妻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关系人是外籍的,应提供护照,通行证或者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8、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和证明材料。
提醒:不同的公证处对公证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上一级公证处办理。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性的证明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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