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举杯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制、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贺州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2、注册资金认缴制;
3、管理人员材料;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产权证明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贺州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贺州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地点
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贺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C区市公安局综合窗口(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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