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逾75岁的老年人施加罪行的惩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有极为具体且详尽的规制内容。
与此同时,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十七条之一条款,对已满75周岁的人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类情况下,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刑罚现都允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正确地讲应该称之为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即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若要实施被刑法明令禁止的法律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规定。
换句话说,若行为人未达法定年龄,他/她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皆不能成立为犯罪行为。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条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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