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二、惠州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1)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2)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3)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5)申请人和代理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惠州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生产许可证
5.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及产品说明书
6.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同意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授权文件
7.申请人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8.广告样件
9.商标注册、专利、著作、互联网链接及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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