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4-03 19:51:49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的立案标准:

1、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2、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或者寻求新奇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3、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

3、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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