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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