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车辆贬值的,可以申请贬值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包括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被追尾车辆贬值赔偿
被追尾车辆贬值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有关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车辆贬值的标准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实际的赔偿费用只能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可以先将这些相关资料拿去要求对方或者是对方的保险机构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车辆贬值赔偿双方达不到一致意见,可以走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法院支持对方对追尾车辆贬值进行赔偿,也只能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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