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条件作出规定。划拨土地房屋转让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符合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民法典中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能否转让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转让。
2、转让条件包括: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3、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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