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夫妻任一方所负债项被证实为是为了满足婚姻生活所需或维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得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与认可,那么此类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即使在离婚之后,负有债务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对方也有权利继续负担此部分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承受的债务必须以共同财产为基础进行偿还。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负担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方对于财产拥有所有权,则他们应该协商解决还债问题;
如双方协商无果,最终的裁决权则交由法庭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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