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在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即已以夫妻之名开始共同生活,则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应被视为同居关系。
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可自主决定是否解除此种同居关系,而无须通过正式的离婚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试图通过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的方式仅仅为了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进行回避,拒绝予以审理;
但如果法庭已经受理了此类案件,则应当立即裁决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
然而,当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或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引发争议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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