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属收养子女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满足一般的具有收养资格的条件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制定了更为宽松的条件供您参考:
第一,在年龄方面,我们允许被收养者不局限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被收养者的年龄上限已经放宽到超越14周岁或者尚未成年的情形。
第二,对于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而言,尽管他们并没有面临抚育子女的困难,但仍有权将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
同样地,即便被收养人并非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他们仍然有权利进行被送养。
第三,如果收养人为无配偶的男性并且要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子为子女时,其年龄差距已不受必须大于或等于40岁的限制。
最后,对于身为华侨的收养人来说,他们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已经不再受到自身须无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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