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修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增加了诉前的临时禁令。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禁令失误,证据保全更为重要,适用的频率也更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应当规定对证据的诉前保全。在以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都采纳了法院的意见,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但是,在前的专利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问题主要是专利的权利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说,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利。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满足司法实践的合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很大突破,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临时禁令)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但对申请人能否在不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况下,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这一方面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毕竟是对法律具体适用中的解释,不是立法,专利法没有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走得太远了。
现在,如何处理专利法与商标法等不协调的问题?既然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已经这么规定了,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办,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解决的方法是,允许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据保全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措施,然后送达起诉状等。当然,在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能否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不排除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考虑作出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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