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能否向政府举报环境污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报告。接报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的。 .社会团体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的次日起,继续按原处罚数额按日处罚。 .前款罚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费用、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确定的数额处以罚款。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每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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