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伙伴的责任对于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法允许将其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变为“有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不是由于合伙人在实践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在合伙企业承担债务后,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的,全体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换言之,最终责任人仍然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也适用于已设立的具有“特殊普通合伙”性质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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