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前告知义务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征地前告知指的是政府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规定政府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
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二)征地前确认义务
征地前对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这是政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一项重要义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等。
广西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征地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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