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对于一般的保证,在主合同争议尚未经过法庭审理或仲裁裁决以及在未能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的合法强制执行来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支付其所应担负的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是出现了当事人先前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为借款担保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非必然需经债务人同意。
这是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担保合同的成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得到债务人的事先知晓和默认,即使在债务人并不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依旧有权利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
在债务到期后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相关法规有权利根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履行其担保义务进行还款。
若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前提下,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自身为一般保证人,则应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反之,如果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自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那么就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债务人同意,保证人都需要对其所提供的担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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