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是他人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且借款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保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很多人在别人的借款中,常常为了自己面子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保证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需他人提供担保,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注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样。同样,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保证人”或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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