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初始登记应提交哪些证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1。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6。商品房建设规划;
7。商品房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8。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
10。竣工验收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
11。房屋交付证书;
12;
13。市住房和土地局认可的土地使用面积分配技术报告;
14。关于批准建筑面积的通知;
15。关于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机构编号的批复;
16。其他有关文件。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合法证件、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交易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对是否受理申请作出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申请;(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调查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
登记时,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自然人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登记;共有人共同申请;其他权利的登记,由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共同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级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自然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代理人委托他人办理事务,除提交权利人和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手续齐全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2。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查。主要是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引起争议的申请,应当通过公告、报纸等形式进行异议公开征求意见,确认产权。对产权来源明确、证件齐全、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无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终确认和批准,并向房屋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中止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属清楚、产权来源信息完整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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