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裁决;(4)房屋已经灭失;(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就离婚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双方虽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3、一方或者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双方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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