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时间:2023-03-17 17:21:47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⑵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自然人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因房屋翻、改、添建而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因房屋拆除导致面积减少的,应出具相应的测绘报告等;

(4)房屋设计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5)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平面图

7、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由申请人交纳。

⑴住宅:80元/件;

⑵非住宅:550元/件

注: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码、权利人名称变更规定减半收取登记费。

2、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三、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收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登记费发票;

2、受理通知单;

3、权利人身份证,若权利人不能到场取证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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