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存在合并管辖,但具体适用的情形又有所差异。
1、刑事诉讼的合并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合并管辖是指同一犯罪主体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或者同一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犯罪主体,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的案件,合并由一个人民法院进行审判。适用的主要情形有:
(1)一人实施多个犯罪的案件进行合并管辖;
(2)多人实施犯罪案件的合并管辖;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合并管辖;
(4)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与反诉的合并管辖。
2、民事诉讼中的合并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
(1)同一原告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不同事件对同一被告增加诉请时的合并管辖;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而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时的合并审理;
(3)被告提出反诉时的合并管辖;
(4)普通共同诉讼时的合并管辖,当然,从严格的理论角度来看,以上的情形并不都是合并管辖,有些是合并审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没有对合并管辖和合并审理作出区分,因此我们暂且都称之为合并管辖。
3、行政诉讼中的合并管辖在行政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并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处理的,如果受处理人均不服而起诉,由一个人民法院合并管辖;几个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对他们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而分别起诉的,一个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而进行处理,原告对新的处理决定不服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由一个人民法院合并管辖。与民事诉讼中一样,由于对合并管辖和合并审理未作理论上的区分,上述很多情况其实属于合并审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并管辖。牵连管辖顾名思义是一个案件的审理与另一个案件有着牵连的关系,之所以选择放在一起审理,一来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来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案件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上文还给出了刑事及行政的牵连管辖,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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