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caichan)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规定:
国税函〔2005〕869号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caichan)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营业税、城建税等由被拍卖方企业承担,由法院依法优先从拍卖财产获得收入中征收税款。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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