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杨某、张某相约飙车,因杨某的新二轮摩托车被他人借走,张某便将自己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驾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左侧肢体伤残程度为二级,开颅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的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普法】
车主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故车主张某应对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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