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2、从犯罪地点看,本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由此可见,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诉讼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也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可以给予治安处罚,通常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然,如果当事人犯罪的地点不在法庭内部,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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