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而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从本质上讲,扰乱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
但现在新刑法中了干扰法庭秩序这一新罪行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作了专门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理。
两罪的主要区别:①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杜会公共秩序。
②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干扰法庭秩序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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