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复印件的用途如下:
选民登记
户口登记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
入学、就业
办理公证事务
前往边境管理区
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参与诉讼活动
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办理个人信贷事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
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提取汇款、邮件
寄售物品
办理其他事务(如手机、宽带入网、网吧上网登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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