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要约撤回的方式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2、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
3、意思表示一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