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遗嘱公证材料列表资料指导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遗嘱是否必需公证
遗嘱不是必需公证,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有效。法定生效条件: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行为人没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怎么规定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如下:
1.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2.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公证人员审查。
7.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8.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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