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环境法》所规定的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由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许多与一般行政诉讼所不同的特质,特别是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密切相关,同时也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健发展晴雨相连,因此,环境法也制定了一些不同与行政诉讼法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l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森林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凡是诉讼时效环境法作了规定的,优先适用环境法的规定,只有在环境法对诉讼时效未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行政诉讼法上的一般诉讼时效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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