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协帮车主讨回“押金”
时间:2023-06-07 18:24:33 2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浙江省台州市的消费者蒋某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以按揭方式付款,可购车的费用中有两笔押金让他感觉十分困惑。与经营者几经交涉无果后,终于在消协的主持下讨回了说法,从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拿回了被多收的6000元。

今年2月,蒋某从台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价格为25.98万元,双方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蒋某向汽车销售公司首付现金115689.28元(包括上牌、保险等费用),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7万元。可是,当蒋某高高兴兴地把车开回家后,却越想越不对劲。因为汽车销售公司向他收的两笔费用让他百思不得其解:一为续保押金4000元;二为风险保证金2000元。蒋某觉得自己买车付了款,办了按揭手续,又按约定进行了保险,这两笔费用收得没道理。他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对方给予解释。汽车销售公司对他说:4000元的续保押金是保险公司收的,他们只是代办;2000元的风险保证金则是本公司收的,这是根据汽车销售公司与银行、保险公司三方的协议,预防购车者不按期还贷而收的。这两笔费用都不能退还。

蒋某无奈投诉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觉得这两笔费用收得有问题,于是找被投诉的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得知,因为车辆按揭贷款的还贷屡屡出现消费者逾期不还的违约现象,银行为了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与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中规定:当购车的消费者不按时还贷,出现逾期贷款时,逾期一期的,还贷额由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垫付;逾期二期至五期的由保险公司进行预赔;逾期六期以上的,借款人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由汽车销售公司赔偿10%,保险公司赔偿90%很显然,这份协议表明,银行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与汽车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签的不平等条约,意图是把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汽车销售商与保险公司身上。而在汽车的购销过程中,汽车销售商与保险公司又把其中的风险以押金的形式转嫁到了购车的消费者身上。

在调查清了事实真相后,消协工作人员严肃地向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这种押金收取没有法定依据,是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给消费者设置的额外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6000元的押金必须如数退还。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剖析,两方经营者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场表示退还不该收的6000元押金,蒋某终于在消协的支持下讨回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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