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5%以上;
4.出境定居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失业、下岗人员;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依照以上第4、5、6、7、8、9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按周期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报建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至百元位;
(三)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验收1年内可申请提取。
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出资金
办理场所:市公积金中心及所辖各县公积金办事处(公积金查询指南中公布的各区办理地址电话中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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