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3-05-29 11:42:12 1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5%以上;

4.出境定居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失业、下岗人员;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依照以上第4、5、6、7、8、9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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