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司理论上是不可以有隐名股东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
1、须经会计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
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因此更容易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况。而一人有限公司一旦出现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形,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制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避免出现混同,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都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然后出具审计报告。
2、不能投资成立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独资子公司,其法人也不可以再投资成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金需一次性注入。
二、独资公司的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设立程序与解散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
(5)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主要依据企业主的个人意志而定
(6)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虽然法律上要求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个,可是,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如果私下里还跟其他的投资人达成了协议,这份协议实际上只对两个人有效。如果将来依然有限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什么问题,在法律上是不追究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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