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中所获得的份额,普遍应保持平等。
然而,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办理财产分配事宜时,理应得到适当的关注和关照。
同时,如果某个继承人已经展现出了对被继承人的主要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现实,那么在财产分配过程中,他可享有更多的权益。
另外,若继承人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有足够的抚养条件,却没有尽到对被继承人的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这种情况将导致其无法分享或只得较少的比例。
但是,如果所有的继承人能就如何分配遗产达成共识,则上述条款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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