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子女的,可向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申请办理《收养证,取得《收养证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与收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的被私自收养子女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免疫接种证明、就学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私自收养共同生活的证明等。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收养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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