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合同,出资,出资额,规定,合资
设立建筑部所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部1996年内6月28日以建人『1996』第3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规定:
第九条合资企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职务、国籍;
2.合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资企业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资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资企业合同
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国法律。
第十二条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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