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指的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也可能是间接的。
行政相对人指的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角 色
根据素材,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举证责任方面有以下规定:首先,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果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当事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形成的陈述、申辩材料或者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最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的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无论权益是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都是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会自然丧失,成为被告,而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果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当事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形成的陈述、申辩材料或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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