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是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教育法律关系方面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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