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胁迫签订合同的胁迫怎么认定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有2种表现形式: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2、威胁,即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如指出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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