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范文
案由:
时间:(听证会起止时间)地点:
许可申请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许可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许可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按照听证实际进行顺序如实记录)
听证人员签名:
许可申请人签名:
许可利害关系人签名:
听证笔录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何种效用呢?
(一)对法院审查范围的影响
对经过正式听证程序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审查的范围以听证记录为限,这是对听证程序的尊重,是实现设立听证制度目的的有力保障。因为,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听证是一种事先的权利防卫与抗辩机制,两者应相互衔接,协调运转,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序链条。对经过正式听证作出的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将法院审查的范围限定为听证笔录,这有助于使相对人享有的被听取意见的权利真正成为有价值的权利,使听证制度这种舶来品能够真正在公众内心深处扎根,赢得广大公众的认同。
(二)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对法院审案方式的影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其具体步骤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但对行政机关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否也要统一适用这一套程序呢?笔者认为,法院对经过正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审查相当于上诉审,一般无须进行开庭审理,可采用二审法院的书面审理方式,只对行政案卷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样做,既不丧失公正,又能保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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