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能否超越不同级别的管辖范围
时间:2023-05-31 19:10:23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审判不同于级别管辖、区域管辖等法定管辖。合并审判的管辖权是由法院指定的,不能超越级别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的,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应当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具有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联合试验的特点。动作组合是几个独立动作的组合。合并行为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如果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一个事实理由和请求权是单数的,即使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也只能是一个诉讼。所谓仅为当事人合并,或者合并债权,或者存在多重事实原因的,不一定构成合并诉讼。2。合并诉讼属于司法行政管辖或诉讼指挥管辖,不属于审判管辖。合并诉讼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决定,但最终合并诉讼由法官决定。同时,诉讼合并涉及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的速度,法院对诉讼合并的判决体现了威权主义与对抗主义的交织。合并诉讼是可分割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割。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的共同诉讼,共同审判后就不能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如果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或者在诉讼中增加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不方便审理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会使案件复杂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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