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不违法,拳脚得服刑。近日,龙江县的三名男子,为了替朋友出口气,围攻他人,虽至轻伤,可四人要为自己的报复行为埋单。
被告人孔某、宁某、丁某和赵某都是龙江县某村的农民。哥们几个经常在一起玩牌、喝酒,很爱打抱不平,看见村里有谁被打了,就聚集起来替伤者教训打人者。一日,四人在龙江县朋友家吃饭,得知赵某前一天因配制农药一事,在家中被刘某殴打。四人协商,准备到龙江县教训刘某。四人先到龙江剧场,见人多未动手,于是到龙江县一家属楼附近围堵刘某。当刘某经过此处时,经赵某指认后,孔某、宁某和丁某尾随刘某至某皮草店附近,三人对刘某拳脚相加。经龙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为轻伤。
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宁某、丁某、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宁某、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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