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购车提供相关证件,成为挂名车主,虽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车辆肇事后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怀远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宣判,判决挂名车主顾某和实际车主梁某共同赔偿受害人4万余元。
梁某欲购车,因是农村户口不能办理按揭贷款,遂找到顾某帮忙。顾某于是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因此成为挂名车主。为了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将来不承担与该车相关的责任,顾某和梁某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顾某只提供相关证件,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梁某承担。然而,巧合的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恰恰发生了事故,并导致他人撞伤。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顾某和梁某均被起诉至法院,顾某辩称自己只是挂名车主,并提供与梁某签订的协议,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省高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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