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宅基地是按人口分配还是按户分配,这个要看当地的宅基地相关政策文件。有的地方明确了按人口分配,人口多的家庭分到的宅基地面积就大,人口少的家庭分到的宅基地面积就小。但有的地方只是按不同土地用途限制了每户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没有按人口来规定。
一、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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