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①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②半成品类:单板;③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④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⑤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复印件要求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江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江海区综合服务中心法人邑门式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府大院2号楼201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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