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里没有你所述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因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全文3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